我市为辽西朝阳市经济欠发达县级市,总人口63万,老年人口7.1万,占总人的11.7%,是辽宁省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针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新变化、新问题和涉老案件逐年增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日益突出的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在重视和加强老龄工作的同时,将老年维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老年维权体系,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收到明显成效。
一、建立老年合议庭,运用司法手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严峻,以赡养纠纷为主的涉老侵权问题尤为突出。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学习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2003年市老龄委积极协调市人大、法院等有关部门,首先在北票市法庭尝试建立老年合议庭。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对老年人有爱心、耐心的审判员担任老年合议庭成员,聘请市老龄办工作人员和辖区内有知名度的人士和有影响力的老年人参加陪审。北票老年合议庭成立当年就公开审理涉老案件37起,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推广这一做法,市老龄委与市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涉老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要求全市所属16个法庭全部挂牌建立老年合议庭,到2004年底16个基层法庭均建立了老年合议庭,初步形成了老年维权网络。老年合议庭成立以来,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整套涉老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办法。
(一)审理原则。一是涉老案件的标本兼治原则。注重宣传调研及案前调解。每季度定期到乡、镇、街进行一次调研,掌握和了解关于涉老案件的特点及规律性。同时,坚持每年到乡、镇、街进行一次法制宣传教育课。截止到目前,已向群众讲解了《老年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十余部法律,结合案例进行宣传,增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敬老意识;老年合议庭人员还经常对老年人的子女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敬老养老传统道德教育,把赡养老人义务上升到法律高度,使那些不赡养老人的子女提高了认识,主动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二是“三优先”、“两快”原则,即立案、审理、执行优先和快审快结。涉老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老年人往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走上法庭起诉自己的子女亲属。而且,老年人体力精力和财力处于劣势,时间等不起也拖不起。我们在立案、审理和执行各个环节都坚持优先和快审快结原则。桥北街道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来到北票法庭,诉说其儿子不尽赡养义务,不照顾其生活,工作人员主动把老人扶到立案庭,免费为老人立了案,并安排老人在法庭食堂用了午餐,下午合议庭人员立即到老人家中调查取证。几天后,在老人家中审理了此案。这一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7天时间,审判结果和办案速度都令这位老年人非常满意。同时,也影响了其他老年人,解除思想顾虑,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特案特办的审理办法。一是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人采取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办法,让有困难的老年人打得起官司。二是针对体弱多病、高龄、行动不便老年人实行“三不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高龄当事人、身体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和居住偏远交通不便的当事人不传唤到庭)而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开庭审理的办法,到案发地(老年当事人家中或村委会等)办案,这种特殊服务方式,方便了老年人,使他们在家里甚至在炕头上或医院病床上就打赢了官司。三是对有社会影响的案件采取公开审理。例如,北四家乡老年人张某与其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儿子以种种借口拒绝赡养原告,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为了扩大教育面,老年合议庭全体成员来到原、被告居住地进行公开审判,不仅使被告服判息诉,也使当地群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四是对审结的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凡是涉老案件审结2个月后,合议庭成员都要到当事人家中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到目前为止共回访37人次,解决问题15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到目前为止全市老年合议庭已审结涉老案件700余起。其工作得到了辖区及各乡、镇、街党委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受到了广大老年人的称赞。
二、设立老年维权“四员”,充分发挥老龄组织的维权主体作用
市、街(乡)各级老龄部门作为老年维权主体,要承担起贯彻落实《老年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我们从实际出发,尝试在各级老龄组织中设立老年维权“四员”:从实践情况看,老年维权“四员”确实对发挥老龄组织作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老年维权信息员。处于村、社区层面。赡养纠纷、涉老案件最初一般都处于隐形状态,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不愿对外人说,村老年协会根据信息员反映的问题,首先做思想工作,不能解决的就通过信息员,及时上报到乡老龄组织或乡老年合议庭以及乡(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目前我市的367个村(社区)设立信息员1101名,成了全市老年维权阵地的“前沿哨兵”。
(二)老年维权调解员。处于乡(镇)街层面。信息员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由调解员调解,调解无效的,老龄组织支持老年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自《老年法》颁布十年来,经基层老龄工作、调解员调解的赡养纠纷就有上千件。老年合议庭处理的赡养案件23%是基层老龄组织帮助老年人起诉的。近年来,我们坚持每年都对我市的7.1万老年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做到情况清楚,胸中有数,保证调解工作及时到位。
(三)涉老案件陪审员。陪审员处于县(市)层面。这一做法已坚持了四年,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任命市老龄办主任马云田同志为北票市法院陪审员,并颁发了聘书,专门负责涉老案件的审理工作。几年来,我们共陪审或观察审理涉老案件37起,协助调查证据,纠正误判等问题。例如冠山街梁某状告其子不养老一案。其子不服法院判决找到老龄办理论,老龄办主任(陪审员)认真作了了解,原来是这位老人把养老金放在其女儿家而在其子家中吃住。我们首先对其子不赡养老年人做法进行了批评,而后又说服老人,使其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这一建议,其子很快把老人接回家中,使老人在精神上得到了安慰。
(四)老年维权监督员。赡养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原被告多为直系亲属关系,赡养人在审判时可能迫于法律威力和舆论的压力勉强接受审判结果,但往往判决结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彻底。为此,我们把乡(镇)街、村、社区的基层老龄组织工作人员确定为监督员,配合老年合议庭对审判的执行结果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002年以来,老年合议庭审理的涉老案件80%进行了回访。基层老龄组织更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弥合,通过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既保证了审理结果的有效执行,也使家庭养老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三、建立养老、医疗保障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市委、市政府在财政极其紧张,甚至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调整不了工资、每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增加社保、低保、医保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一)逐步加大以养老为核心的老龄事业投入力度。2000至2005年市本级总计投入社保资金769万元;在低保资金上,投入1,989万元;在医保资金上,投入总计2,364万元;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资金上,2005年本级财政投入144.15万元。此外,我市经常组织开展敬老助老奉献爱心活动。2000年以来,共为贫困老年人捐款100多万元。市民政系统连续多年助养特困老人5000多人次,助养总额达360万元。2005年,全市8726名特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去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把农村老年人纳入重点全部进行了医保。每年在重大节日,市及各乡(镇)街、村(社区)各级主要领导都对高龄老年人、特困老年人进行走访慰问。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二)大力兴办民营敬老院,保障“三无”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在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养老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市政府及老龄部门,从实际出发,积极提倡、引导、扶持民营敬老院发展,创出了一条顺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本着“政府扶持,民办为主,独立经营,协调管理”的原则养老新路子。从1994年一名叫王清华的下岗职工兴办起我市第一家民营敬老院,到2005年底全市已发展到21家,床位357张,入院老人224人,从业人员80多人,逐步发展形成了地域集中的“敬老小区”。期间,市政府为建设“敬老小区”投资10余万元,在软环境建设、硬件建设上为投资者提供优惠。如今,民营敬老院收费标准低、管理规范、服务热情,很受老年人及子女的欢迎,缓解了社会养老设施不足和子女家庭养老的压力,也非常适合贫困地区养老设施市场化建设的特点。
(三)积极推行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赡养权益。目前,虽然家庭养老仍居于主体地位,但伴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现实生活理念的改变以及年轻子女外出务工逐渐增多的情况,家庭养老功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为此, 2003年5月,市老龄委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办理赡养协议的通知》。目前办理赡养协议3.5万份,达到应签率的90%以上,以法律的形式将家庭和子女的赡养义务和责任予以确定,有效地缓解了家庭赡养矛盾,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赡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