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电(记者郑良)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受赠人不履行约定扶养老人义务,应退还获赠房屋。
2001年1月,74岁老人王某与福州市民许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王某死亡,许某负责照料王某生活起居,王某在福州拥有的一处店面在其死亡后归许某所有。协议还确认许某于1999年购买并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屋由王某出资,若许某日后不履行扶养义务,王某有权解除协议,并在支付该房屋市场价格的50%后将房屋收回。
2004年,王某与许某发生矛盾,许某不再履行扶养义务。2006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许某退还获赠房屋并办理产权证更名手续。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被扶养人承诺赠与扶养人特定财产的协议。本案中,许某不按照约定履行扶养义务,协议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对王某解除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指出,许某以自己名义购买并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产实际上是由王某出资,其获赠该房屋以履行扶养义务为条件,双方解除合同后,王某依照事先约定支付该房屋市场价格50%的金额后收回房屋。
法院最后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王某支付该房屋评估价格的50%即22万元后取得房屋产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