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给他人的房子,还能要回吗?昨日,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因为是附有条件的赠与,77岁的张芝婆婆可以要回门面房。
1964年,时年33岁的张芝与丈夫一起收养了1岁的女婴涓涓。1993年8月,双方关系恶化,经法院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后来,双方关系又缓和了。
今年77岁的张芝婆婆说,1998年,她的身体越来越差,“涓涓对我的态度好多了,多次找到我,说要孝敬我,只要把商店给她,她愿意给租金。可商店到手后,她就经常骂我。”
1998年12月,双方口头约定,张芝将其位于汉口中山大道上的百货门面连同价值4万元的库存商品,转给涓涓经营,涓涓每月支付租金2000元和相应货款。
涓涓接手商店后,仅向张芝支付了1998年12月至元月的货款1540元及租金2000元,后一直未再付款。
1999年12月,张芝将自己承租的该商店房屋使用权过户给了涓涓。近年来,双方关系再次恶化,涓涓也不按约支付租金和货款。去年7月2日,张芝婆婆将涓涓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索回房屋。
涓涓当庭承认口头协议的事,但称门面是张芝主动过户赠与给自己的,不该返还。
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张芝的赠与行为是附义务的,即涓涓每月支付租金和货款。作为古稀老人,赠与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感情,使自己老有所养。由于涓涓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遂判决涓涓10天内腾退房屋。(文中人均为化名)
什么是附条件赠与
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在条件成熟时,赠与物的所有权才转移,而后者在赠与物实际交付时所有权即转移。
附条件赠与的赠与人,对赠与物的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享有赠与物被不当使用或者条件未达成时的返还权。受赠人则对赠与人承担上述义务。
像本案这样,涓涓目的达到之后就变脸,张芝婆婆就可以反悔要回房屋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