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博客圈子论坛健康长寿老有所为老有所养休闲娱乐原创文学益智游戏大家唱
今日导读
·举办2009年网友新春茶话会暨征文
·新华社:“不动摇、不懈怠、不折
·温家宝元旦在山东慰问并鼓励干部
·希望新年更顺利——2009年的民生
  | 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节录)
人过五十网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2006-10-16 14:26:00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三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章  公证处的业务    

  第四条  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第四章  管  辖    

  第十条  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一条  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   

  第十三条  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   

  第十五条  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章  办理公证的程序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   

  第二十一条  公证文书办理完毕后,应留存一份附卷。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公证费收费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系发往国外使用的,除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外,还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居住的外国公民。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收藏】【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数据正在加载中...
更多相关新闻
我来说两句
数据正在加载中...
发表评论
用户: 密码:
广告位
 
| 今日文章点击排行
数据正在加载中...
| 博文精选                            更多>
·请大家给网友顾凯投票邹士方的官
·老龄国情与养老服务业论坛剪影邹士方的官
·买车真不如买条狗土车阿里
·图片:业务不熟害死人呐!呵气如兰
·图片:我收到的QQ留言湘江
·潘汉年是什么时候起被“另眼相看”的风闻录
·意想不到的事情就这样发生了,,,缘来缘去
·大祭周恩来逝世33周年(转)爱新觉罗·
·图片:拉兹之歌----凡人琐事之一一六罗海鹏
·《锦江记忆》27:我心中的“小平大道爱新觉罗·
图片:含泪祭总理----写在周总
图片:含泪祭总理----写在周总
图片:怀念周总理
图片:怀念周总理
图片:感动《人过五十网》
图片:感动《人过五十网》
| 频道精选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导航 | 网站登录 | 免责声明 | 版权信息
    京ICP备0600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