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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社会福利机构病残儿童赴国(境)外接受医疗手术有关规定的通知
人过五十网 来源:国家民政部 发表时间:2006-11-29 13:59:00

民办函〔2003〕203号                                         2003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从“一切为了孩子”的宗旨出发,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儿童福利机构对供养的孤儿、弃婴中的病残儿童进行了积极救治康复,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随着出国(境)医疗手术数量的增加,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将一些本来可以在国内实施的手术也送出国外,有的地方对出国治疗的孤残儿童不派或者多派陪护人员,有的地方对接受手术后的孤残儿童不能安排其按期回国,甚至与国外收养组织发生关系,长期滞留国外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孤残儿童的权益,也对儿童福利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对福利机构病残儿童赴国(境)外接受医疗手术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凡是我国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以及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属于病、残的,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民福发〔1997〕3号)精神,首先在国内医疗机构为其积极实施救治康复。

二、对确因国内医疗条件所限无法得到救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据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转诊意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安排其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医疗手术的申请,由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下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省级民政部门对病残儿童赴国(境)外接受医疗手术要认真把关,从严审批。

三、病残儿童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在送儿童出国(境)医疗时,要加强管理。要认真研究制定周详的病残儿童出国(境)医疗手术方案,并按照效能的原则在社会福利机构的医护人员中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陪护,负责病残儿童在国(境)外医治期间的生活照料。要采取有力的防治措施,确保病残儿童在国(境)外期间的各项权益尤其是生命安全不受伤害。陪护人员要切实履行临时监护责任,谢绝国(境)外媒体以及其他同医疗手术无关人员对儿童的探视采访,出现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听取指示,不得擅自作主,不得越权允诺。术后儿童的身体状况一旦许可,应当立即陪护其按期回国(境),不得滞留。任何人不得借儿童赴外接受手术之机,在国(境)外旅游或从事其他与该项工作不相关的活动。在国(境)外期间,病残儿童除医疗等必需的事项外,不得同所在国(地区)发生其他关系,特别是收养关系。

四、病残儿童出国救治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自行筹措解决。

五、负责管理和实施病残儿童出国(境)接受医疗手术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出现差错。出现问题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省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病残儿童出国(境)接受医疗手术的情况,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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