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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人过五十网 来源:包头市委办公厅 发表时间:2008-03-13 10:36:59

各旗县区委、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2日

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为保障我市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工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包头市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的候车(机)室应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席。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只购起价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乘火车、飞机可优先购票入站。
  三、老年人就医优先,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半收取,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有条件的医院,要设老年门诊和老年病床,开设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四、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馆)、电影院、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一律实行半价,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五、社会公共体育馆都要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为老年人开展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六、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公共厕所,免费存放自行车。
  七、各级法院对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八、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级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九、城镇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
  十、为高龄老人发放营养补贴金,其中,90-94岁老人每人每月发给80元,95岁-9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给200元;80岁-89岁老人,由各旗县区负责,每月发给一定数量的补贴金,90岁至百岁以上老人营养补贴金由市财政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各负担50%,市卫生行政、老龄工作部门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老人免费进行一次常规体检。
  十一、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来包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持当地政府或老龄机构发放的老年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证明,可享受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优惠待遇。
  十二、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三、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十四、在我市敬老日(阳历9月1日)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十五、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真正把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十六、各旗县区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
  十七、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责成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办统一监制。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规定》(包府办发〔1997〕141号)同时废止。
  二十、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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