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第一部分 总体评价和形势
一、总体评价
(一)形成了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二、形势和问题
(一)面临的形势
(二)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 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
(一)就业目标
(一)社会保障目标
第三部分 重点任务
一、就业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扩大就业规模
(二)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三)做好重点企业、困难地区和特殊群体的就业工作
(四)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五)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就业水平
二、社会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四)全面促进社会福利、优抚、慈善、残疾人事业发展
(五)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征缴和监督管理
(六)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
二、完善工作体系
三、加大财政投入
四、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前言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径;社会保障是民安所在,是社会的“安全网”。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是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十一五”时期是本市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统筹城乡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时期。制订“十一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突出体现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城乡劳动者较为充分就业、社会保障覆盖城乡居民、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为目标,提出了“十一五”时期本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以此作为全市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具体落实。
规划期限为2006年—2010年。
第一部分 总体评价和形势
一、总体评价
“十五”期间,本市形成了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保持了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建立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首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一)形成了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到“十五”期末,就业人员总量由“九五”期末的619.3万人增加到878万人,增加就业258.7万人。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就业人员比重分别为7.1:26.3:66.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3%以内。
1.实现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
2002年底,1667家再就业服务中心中的30.03万名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
2.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
将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政府宏观调控体系,制定实施涵盖金融、财政、税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积极就业政策,投入再就业资金16.83亿元,帮助72.2万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3.依托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就业服务向社区延伸
全市315个街道(乡镇)全部建立了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失业人员、低保人员等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等各项服务。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计划,共开发社区就业岗位65.83万个。
4.实行了困难群体的再就业援助制度
依托社会保障事务所,对“4050”失业人员实施了政策倾斜、承诺服务、就业助理、托底安置等帮扶措施,共帮助14.4万人实现了就业。发展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223家,托底安置就业特困人员1.63万人。
5.试行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与服务制度
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到就业管理与服务范围,实现了30万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取消了来京务工人员就业的限制性规定,改善了就业环境。
6.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成效
实施了“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三年两万”新技师培养计划,使257.9万人次接受了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86.7万人,其中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的比重从“九五”期末的10%提高到14.4%。
(二)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1.建立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十五”期间,形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确立。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标志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将中央和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了统筹范围,并率先实现了在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待遇调整等方面与企业的政策统一;实现了中央和本市事转企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大额互助和补充保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了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的支付比例和标准。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了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建立了覆盖全市所有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稳步扩大,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20万人、574.8万人、394.6万人、328.9万人和226.1万人,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分别达到91%、90.6%、90.6%、80.9%和81.9%,确保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进展。将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解决了5.8万名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启动了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试点工作;以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为重点,将农民工纳入了社会保险范围。
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专项救助制度相配套,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15.5万名城市生活困难人员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2.2万人实施了城市医疗救助,1.4万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出台了临时救助政策,共安排资金2533万元,使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得到了及时救助;累计投入4.5亿元资金,为低保家庭学生就学提供了救助;社会捐助和社会互助活动广泛开展。安排救灾资金8697万元,救助受灾群众83万人次。完善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了有效救助。
2.初步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形成了以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7.8万名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5000多户特困群众的住房得到改善。
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3个郊区县、185个乡镇全面推行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249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81%。
农村养老保险稳步推进。理顺了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积极完善制度,提出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在5个区县进行了试点,40.6万农民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
3.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
社会福利事业稳步发展。全市每百名60岁以上老人拥有床位1.5张,有171所乡镇为老服务机构改造为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市和郊区县均成立了儿童福利机构,总床位1470张,积极探索了孤儿弃婴家庭寄养模式,将1300名孤残儿童寄养在社会家庭。
优抚安置政策进一步落实。四次提高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1.55万人;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分别提高到1万元和4200元。为1500余户农村优抚对象翻建了危房,制定实施了城镇优抚对象的廉租房政策和医疗费减免政策。改革了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退伍军人和军休干部得到妥善安置。
残疾人事业取得进展。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超过70%,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8.9%。4.05万名残疾人享受城乡低保,先后有8万多名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通过生产扶持摆脱了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4.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正常
通过建立扩面征缴奖励责任机制,加大专项审计、稽核和监察力度,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建立了行政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均达到95%以上。
5.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逐步提高
与“九五”期末相比,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705元提高到1086元;最低工资标准由412元/月提高到580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300—385元/月提高到382—491元/月;伤残津贴平均水平由681元/月提高到1130元/月,护理费平均水平由350元/月提高到612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水平由388元/月提高到639元/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8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
6.社会保障事务管理和服务不断改善
积极推进了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改革。建立了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集中式数据库和医疗保险两大信息系统;改革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模式,实现了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简化了手续,方便了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进展。建立了以街道(乡镇)社保所为核心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基础工作平台,初步形成了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和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四级服务体系。减少了企业的社会保险事务工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为80%的退休人员提供了社区服务;退休人员开始在街道(乡镇)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
图1:“十五”计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形势和问题
(一)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是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关键时期,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
1.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影响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突出问题。因此,加快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手段创新,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和扶持,加快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协调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2.人口规模膨胀和老龄化进程加快,使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十一五”期末,本市常住人口规模将控制在1650万,60岁以上的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4.81%。人口规模总量的膨胀和老龄化进程加快直接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是加大了城乡就业压力,不仅要解决城镇就业困难群体、新增长劳动力就业以及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问题,还要采取更加积极的调控措施,应对来京务工人员带来的就业压力;二是加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压力。由于本市老龄化趋势日趋严重,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人口规模膨胀和老龄化进程加快带来的压力,实现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协调。
3.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重道远
经济社会深刻转型,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阶层明显分化,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日趋复杂,客观上要求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通过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妥善协调好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尤其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使他们分享改革的成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存在的问题
1.就业问题
“十一五”期间,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并存,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预计“十一五”期间,劳动力总量将达到1084.3万人,劳动力需求总量达到945万人,供需缺口139.3万人。60%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就业岗位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但70%以上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只有初高中文化程度,远不能满足就业岗位的要求;技能人才需求总量为222.5万人,技能人才总量缺口为50万人,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需求11.1万人,缺口为5.2万人。另外,由于受就业观念的影响,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不愿从事脏、累、险、差的工作,导致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
就业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城镇失业人员规模进一步扩大,城镇困难群体就业难度加大
按照新增失业人员每年8.8%的递增速度,预计“十一五”期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总量将达到147.69万人。新增失业人员为136.19万人,其中,因首钢等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调整搬迁及事业单位改革、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的就业转失业人员78.76万人;新增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57.43万人,期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将达到3.5%左右。
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比重将进一步上升,预计“十一五”期间,以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长期失业者和“4050”大龄人员为主体的就业困难群体将占到失业人员总量的47.7%,达到70.43万人。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是城镇就业工作的主要难点,要保持低失业率水平难度加大。
(2)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压力加大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加快,第一产业就业需求不断下降。预计“十一五”期间,有40.8万农村劳动力需要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其中,“十五”结转10.8万名闲置农村劳动力,第一产业有30万农村劳动力需要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由于农村劳动力缺乏二、三产业就业的经历和技能,就业难度更加突出。
(3)局部地区就业矛盾突出
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环境治理、企业调整等因素导致门头沟、房山、密云、丰台、石景山等地区就业岗位不足,就业困难群体比重大,失业率高出全市控制失业率1至2个百分点,比最低的地区高出3个百分点,造成局部地区的就业矛盾突出。
(4)调控外来劳动力的困难加大
按照“十一五”期间北京市人口控制规模测算,新增外来劳动力为34.2万人,根据“九五”以来外来劳动力增长趋势测算,“十一五”期间,新增外来劳动力将达到93万人,要完成调控目标难度很大。
2.社会保障问题
(1)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对薄弱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不完善,缺乏创新,保障水平较低,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十五”期间参保人员仅增加6万人,覆盖率仅为25%,与首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待完善,筹资和保障水平偏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覆盖人群和保障水平的差距更加突出。
(2)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扩大
在制度方面,基本养老保险还未覆盖到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还未并轨;工伤保险还未将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范围;生育保险还未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范围。在制度覆盖范围内,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残疾就业人员及相当数量的农民工还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任务仍很艰巨。
(3)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面临支付压力
“十五”期间,本市人口老龄化逐步加快,离退休人员由“九五”期末的116万人增加到155万人,净增39万人;缴费人数同期仅增加65万人,养老负担系数从“九五”期末的0.45上升为0.51,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潜在的支付风险。
“十五”期间,医疗保险基金结构性矛盾逐渐突出,各项基金(资金)支出出现不平衡现象,削弱了医疗保险基金(资金)的共济作用和保障能力。由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险三项改革不同步,医疗费用增长较快,给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带来了支付压力。
(4)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已不适应形势需要,亟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医疗保障制度还有相当部分人群未覆盖;社会救助政策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慈善组织力量薄弱,社会福利机构不能满足人口老龄化的需求;社会福利机构中成年孤儿的住房、就业、生活帮扶问题日渐突显。
(5)社会保障服务工作有待加强
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企业仍承担部分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及工作平台建设尚不完善,退休人员和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度较低。
图2:“十一五”时期主要指标预测





第二部分 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民安所在”的思想,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统筹城乡,完善制度,强化基础,提高能力,形成市场化的就业机制,实现城乡劳动者较为充分的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覆盖城乡居民,促进社会公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
二、目标
(一)就业目标
统筹城乡就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城乡、区域间协调发展;完善市场化的就业机制和对困难就业群体的帮扶机制,健全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大力开发就业岗位,重点做好城镇困难群体就业工作,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镇新增就业23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促进城乡劳动者较为充分就业。
——新成长劳动力就业105万人。
——促进127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其中开发60万个社区就业岗位,安排50万失业人员到社区就业。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万人。
——征集创业项目5000个,培训创业人员5万人,实现创业3万人,带动20万人就业。
——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20%,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的比例达到5%。
(二)社会保障目标
“十一五”期间,完善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居民,制度协调发展,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全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覆盖率均达到95%,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覆盖率均达到90%;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6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85%以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实现应保尽保。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到97%以上,基金征缴额年平均增幅达到10%。
——实现对200万企业退休人员的社区服务。
——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每百名60岁以上老人拥有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2.3张。
——建立和完善四级社会福利服务网络,社会福利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第三部分 重点任务
一、就业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扩大就业规模
1.继续把促进就业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
实现扩大就业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并重的原则,重点开发都市型工业、电子信息、旅游、会展、网络传媒、计算机软件、金融保险、文化体育、社区商业和居民生活服务业等领域的就业岗位,不断扩大就业规模。
2.实施并完善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
在政策完善的基础上,完善并延长执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援助、主辅分离、社区平台建设等促进就业政策,继续发挥促进就业的功能。
3.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实施就业倍增计划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充分利用市、区县两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将鼓励失业人员的创业扶持政策扩大到本市未就业的大学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村劳动力。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开展创业项目征集、评审、推介,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咨询、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和再就业优惠政策服务。
4.大力开发适宜就业困难失业人员特点的社区就业岗位
围绕城市建设和区域功能定位、人文奥运、人口老龄化等对和谐社区的要求,重点开发社区便民服务、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社区事务协管、社区矫正等领域的就业岗位。稳步推进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发展,帮助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5.健全经济建设与促进就业“三同时”工作机制
根据产业发展目标,实现经济建设项目与就业需求预测同时进行;经济建设项目与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同时进行;经济建设项目运行与提供就业服务同时进行,切实将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机会转化为就业岗位。
6.推行并规范灵活就业形式
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并规范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完善灵活就业形式在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改善灵活就业环境,增强就业稳定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1.加强农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全市统一就业管理与服务体系。在行政村建立就业服务工作站或聘请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帮助转变就业观念,疏通岗位信息传递渠道,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2.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有组织劳务输出派遣、招用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农村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等给予扶持政策,加大各级就业资金投入规模,形成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3.引导外来劳动力有序进京就业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对外来劳动力的需求信息和外省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完善职业介绍机构与外省市劳务基地的定向联系制度,推行劳务协作培训,弥补北京劳动力市场的不足,减少外来劳动力的盲目流动。进一步完善来京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制度。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对违法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做好重点企业、困难地区和特殊群体的就业工作
1.做好首钢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完善裁员机制,着力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调整搬迁过程中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针对中央、市属国有企业以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为内容的改革,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加强对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苗头或倾向,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保障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点解决首钢等国有企业改制、搬迁调整过程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2.缓解局部地区的就业压力
打破区域界限,建立区域间就业岗位对口援助和输出机制,积极引导困难地区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制定促进困难地区就业的倾斜政策,在资金上、政策上给予扶持。
3.完善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制度
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由“4050”失业人员扩大到“4050”失业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政策,鼓励企业招用、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依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强化“一对一”职业指导、求职技巧训练、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服务工作,积极开发就业困难群体适宜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及在社区就业,积极开展保护性、支持性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适合残疾人开展的家庭劳动生产项目。
(四)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1.完善技能培训体系建设
发挥市场在教育培训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形成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服务体系。立足于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从高端需求入手,依托企业和学校搭建公共实训和鉴定平台,建成5—10所相对固定的,面向社会各类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实训基地,使之成为教研成果转化和应用课题研究及学术交流、国际交往的平台。
2.组织实施素质就业工程
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为核心,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标,围绕能力建设启动实施第二期“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本市农村劳动力和新生劳动力的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对就业困难群体,建立技能援助制度;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推行青年技能见习计划;对郊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免费基本技能培训;普遍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对具备开办中小企业条件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知识和技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创业培训。以技术操作能力培养为重点,建设一支数量充足、技艺精湛、专业齐全,梯次合理的技能人才队伍。
3.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按照“培训市场多元化、城乡培训一体化、技能培训终身化”的原则,完善以技师学院为龙头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形成以企业需求为核心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落实新技师培养计划,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探索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的经验做法,加快培育技术技能领头人。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
4.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推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构建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才奖励体系,完善技能人才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调动广大职工爱岗敬业、钻研技术和自觉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营造讲学习、比技术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本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环境。
(五)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就业水平
1.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
强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指导和示范功能,发挥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机构在信息采集、职业指导和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职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努力探索衔接与贯通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有效途径,实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的信息网络贯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并规范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参与就业服务,特别是发挥其促进困难群体再就业的作用,实现就业服务社会化。
2.创新就业服务模式
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行就业助理服务模式,为求职者配备专职就业助理员,向其提供包括职业指导、职业推荐、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诊断、社会保险办理等内容于一体的一对一的全程跟踪服务。实施空岗服务制度,广泛征集岗位信息,根据求职者的不同需求,提供即时服务或限时服务,提高职业介绍服务效率和质量。
3.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打击非法中介行为
建立职业介绍服务信用评估体系,提高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实行公众满意调查;完善整改、退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二、社会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1.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形成职工多缴费多受益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国家规定,将最低缴费标准调整到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待遇与缴费相联系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现合理衔接,促进人员流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将单位缴费4%以内部分列入成本,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提倡和引导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养老保险需求。
2.完善覆盖城镇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国务院的安排,启动中央及地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完成公费医疗制度向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建立和实施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退休人员医疗费负担,推进社会化服务工作进程。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的保障机制,逐步将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城镇其他居民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医疗保险和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发展,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3.进一步完善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发挥工伤保险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实现工伤预防与工伤费率浮动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减少工伤事故,改善作业环境,降低工伤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建立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一条龙服务的工伤康复模式。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确保再就业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实行个人帐户和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模式。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投入力度,市、区(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进行补贴,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保。进一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鼓励城市化进程较快的朝阳、海淀、丰台等地区的农民参保,实现转非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2.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
健全、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办、管理机构,落实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配套的筹资增长机制,提高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探索分片统筹报销补助技术方案,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保障管理。
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建立筹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合理调整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在完善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实行门诊统筹等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对农民大病统筹进行补充保障。
(三)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1.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
建立健全低保标准的科学调整机制,完善分类救助制度,细化和量化家庭困难系数,适度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标准,使困难大的家庭得到更多的救助。加强低保与就业、扶贫政策的有机衔接,将城乡低保对象优先纳入就业和扶贫服务范围,在就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税费减免、贷款担保等方面,提供更加切实可行的优惠措施。建立稳定的供养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提高五保供养水平。
2.建立健全专项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并实现救助与保险相衔接、救助与合作医疗相衔接、专项救助与临时救助相衔接、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相衔接,有效缓解低收入人员的医疗困难。扩大住房救助范围。进一步放宽城市廉租房救助范围,探索积极有效、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受益。扩大农村特困户危旧房翻建数量,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完善教育救助政策,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子女不辍学。积极研究制定特困学生接受高中和大学教育的扶助措施,帮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3.提高临时救助、应急救助能力
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建立市级资金补助机制,从医疗、教育、供暖、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建立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家庭变故的综合应急救助机制,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导致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予以救助。加强救灾物资储备,提高突发公共危机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提高救灾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积极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
逐步建立健全社工、义工制度和志愿者服务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扶残助残、互助帮扶、法律咨询、心理慰藉等救助活动,营造诚信友爱、扶危济困的和谐社会氛围。建成1个市级救灾物资库,同时有关区县改造完善现有的救灾储备库,形成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以“爱心家园”为平台,“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纽带,建成1000个接受捐赠站点,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等组织的作用,鼓励社区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活动。
5.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完善跨省救助、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长期滞留人员安置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工作机制。建立市救助管理总站和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区县建立一个救助管理站,进一步提高救助管理能力。
(四)全面促进社会福利、优抚、慈善、残疾人事业发展
1.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市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制定完善准入标准等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等机构,对各区县现有福利、敬老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或改造,并充分利用。
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大力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改革试点,深化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推进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体制创新。制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继续加强“三无”、“五保”、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福利服务保障力度,探索建立特困老人“政府买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加大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每个区县要建立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不少于50张,在全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总数达到1600张,在北京建立中国第10个SOS儿童村。加强家庭寄养各项制度建设,完善家庭寄养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家庭寄养工作,逐步建立以家庭寄养、机构照料为主,其他抚养方式为辅的孤儿弃婴救助抚养体系。完善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长效机制,使进入福利机构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手术康复。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安置工作,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孤儿的住房问题和生活帮扶问题制定扶助政策。
2.健全优抚工作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机制,科学合理地调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市城乡平均生活水平;调整提高革命烈士褒扬金标准;继续实施农村优抚对象危房翻建计划,解决农村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完善落实在乡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办法,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妥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做好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
3.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实施《关于加快发展首都慈善事业的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传播慈善理念,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支持措施,统筹规划、依法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慈善组织,健全慈善工作组织体系,拓宽慈善募捐渠道,加强慈善款物管理,推动慈善组织自律机制建设,提高公信度,成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
4.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市级智力残疾人养护中心和残疾人辅助用具资源中心,多形式开展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到2010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加强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医疗和康复等救助优惠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落实城市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开展劳动生产项目、资金、实用技术和技能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利用社区资源开展适合残疾人需求的服务项目,使残疾人得到就近、便捷、优质服务。发展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建立社会化的扶残助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五)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征缴和监督管理
继续加强扩面征缴工作,严格支出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达到97%以上。预计到“十一五”期末,社会保险基金当年总收入达到597亿元,比“十一五”初期增长82%;社会保险基金当年总支出达到592亿元,比“十一五”初期增长120%。
1.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坚持扩面征缴责任制,完善各部门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监察、仲裁、稽核、审计等手段,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风险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继续加大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通过建设征地农转非、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实现应收尽收。
2.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
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社会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的资格审核,堵塞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漏洞,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竞争机制和自我管理机制的形成;改革医疗费用付费方式,加快定额付费、单病种付费等多种付费改革的步伐,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库和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实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构建起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经办机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
(六)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1.加强经办机构业务管理
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向街道社保所延伸,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整合现有数据库资源,实现五项社会保险的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等现代化手段,不断拓展管理空间;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充分利用银行、邮局等外部系统资源,全面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最大限度的为参保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的服务。
2.加强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
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把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结合,减少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整合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将失去管理条件的企业和国有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范围。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规范社区管理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生活服务、文化娱乐等各方面的社区服务;将大额医疗费报销的事务性工作转移到街道(乡镇)社保所。推进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社会化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
做好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根据国家就业促进、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本市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社会保险、军人抚恤优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地方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与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配套,能够充分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首都特色的地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体系。
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机构的实体化,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工作体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放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的战略位置,将其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真正做到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政策、资金、措施四到位。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和完善对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
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税务、建设、民政、卫生、规划、工商、农委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特别是要推动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三项改革相辅相成,相互配套,互相支撑的运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保障与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私营个体协会、残联、行业协会等组织都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进我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三、加大财政投入
市区县两级要不断加大投入,支持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形成一定规模的促进就业基金和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随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调整,以适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需要。一是积极安排资金,不断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二是积极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资金投入,增强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抗风险能力。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调整医疗保险各项基金(资金)的结构,实现相互调剂;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引导资金;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经费;加大财政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继续抓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建设。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强化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完善基础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居(社区、村)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将工作职能向基层延伸,全面承担起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服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城乡低保和优抚等事务性工作的职能。
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着眼于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深入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专业培训,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系统业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制定和施行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逐步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专业化。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人才培养,依靠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人员、社会保障经办人员、劳动保障监察、仲裁人员的培养,提高依法行政、宏观决策和工作创新能力。不断完善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完成北京市金保工程建设,搭建市、区(县)、街道(乡镇)、居(社区、村)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络,实现以统一的数据中心为核心,以统一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为基础,建设、完善具备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功能的应用系统;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和人事等相关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为全面提升决策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提供重要支撑。
建立并实施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查制度,试行抽样调查失业制度,定期发布调查失业率和需求信息,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落实,健全相关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符合北京实际的失业治理预案,建立起“防”“治”结合、长效与应急相结合的较完备的失业治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