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03〕85号 2003年6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
为妥善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农村五保户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核实,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真正做到应保尽保。现转发你们。希望各地学习和借鉴湖南的做法,认真制定五保供养工作方案,在今年9月底以前完成《五保供养证书》的发放工作,五保供养经费也要相应到位,确保在今年年内实现对农村五保户的应保尽保。
最近,民政部决定,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职能从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调整回救灾救济司。各地在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3〕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心农村贫困线以下群众的生产生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指示精神、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的根本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农村五保户供养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五保户供养的资金必须按省规定的比例安排到位。农村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必须用于村级开支(包括农村五保户供养)。各市、州本级必须按省转移支付额的3%安排配套资金,并主要用于村级开支;县乡必须从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正税中安排12%专项用于村级开支。县级财政部门要将用于农村五保户供养的各类资金通过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入县民政部门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确保发放到位。
二、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专项督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4月份组织开展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专项督查,并将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作为此次督查的重点内容。对违背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的,一经查实,除相应扣减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地必须对农村五保户进行一次全面摸底登记、核实,做到应保尽保。对有责任田、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要严格按政策减免其农村税。各直有有关部门要抓紧拟订《湖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办法》,争取尽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