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5日,宁波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若干意见》,出台了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十二项举措: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持续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二、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统一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
三、建立室内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有老年食堂和托老所(室)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老年人提供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
四、各区和县(市)财政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于对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养老的补贴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的补助。
五、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已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社区可在原公益性岗位上再增加2至3个专门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酌情减免老年服务机构的各项税收和费用,各区和县(市)老年服务机构用电、用水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政府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七、放宽老年服务市场准入,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老年服务实体。民办老年服务机构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与国办老年服务机构同等对待。政府还可以通过向民办老年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
八、开展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
九、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服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十一、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享享受政府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享受政府扶持的老年服务机构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各老年服务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十二、大力培育老年服务市场,规范老年服务市场秩序,加强老年服务价格监管和质量监督,努力创造老年人放心消费的服务环境,不断促进老年服务市场的成熟和老年服务产业的壮大。